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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算法推荐新规如何规制“大数据杀熟”现象丨热点观察

日期:2024-03-16 20:08:49     来源:江南体育入口

  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与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于2022年3月1日正式施行,对算法推荐技术的应用进行规制。其中第二十一条内容精确指出,禁止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利用算法对消费的人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关于通过大数据来进行差别待遇这一行为,常常发生于淘宝、京东等网购平台,积弊已久,被戏称为“大数据杀熟”。

  “大数据杀熟”,一般指经营者运用大数据收集消费者的信息,分析其消费偏好、消费习惯、收入水平等信息,将同一商品或服务以不同的价格卖给不同消费者的行为。通俗地说,就是同样的商品或服务,老客户看到的价格反而比新客户要贵出许多的现象,也是“杀熟”一称的由来。

  成为“大数据杀熟”的对象,是笔者的亲身经历。笔者常用的网购APP是“京东”,基本网上购物都会通过京东平台做,并且会购买年费的“京东plus”会员,来获取运费优惠等优惠政策。然而,在使用的过程中,笔者就发现经常购买的商品的价值会出现变动,连一些价格稳定的日常生活用品都有上涨的趋势。经过对比发现,京东平台给笔者推送的商品,其优惠过的“plus会员价”比推送给普通用户的价格还要高。这一情况让笔者在网购时不得不在几个平台之间反复比价,并且在购买大件物品时还需要参照其他普通消费者的价格,想要购买到实惠的商品需要下不少功夫。

  前述的“大数据杀熟”现象并非是一种平台的个别行为,而是有着经济学依据的经济政策。其背后的经济学依据被称为“价格歧视”, 通常是指商品或服务的供给方在向不同消费的人提供相同的商品或服务时,收取不同价格的现象。三级价格歧视是“分类歧视”, 厂商对不同市场的不同消费者实行不同的价格。比如矿泉水,有1.5元的康师傅、2元的怡宝、4元的百岁山等等。二级价格歧视是“数量歧视”, 厂商通过了解消费者的需求曲线,根据购买数量的不同来确定价格,例如“第二杯半价”活动等。这两种价格歧视在真实的生活中由来已久,大家也就习以为常。

  而“大数据杀熟”,则是第三种价格歧视,一级价格歧视“因人定价”。如果假定生产者知道每一个消费者对于任何数量的任何一个产品可以接受去支付的最多货币量,并据此进行产品定价,那么该生产者就能够得到消费者的全部消费剩余。通俗地说,如果这一行为发展到极致,那么我们购买的每一件商品都将刚好符合我们的价格预期,消费者无法从商家处获得任何实惠。

  “大数据杀熟”既有如此之弊,国家出台法律进行规制也是应有之义。本次的互联网新规并不是第一次立法规制,在2019年正式施行的《电子商务法》中已有所预防。《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出来的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的人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即商家能提供个性化的推荐,但同时应当保有非个性化的选项。

  显然,《电子商务法》的态度还是较为缓和的。然而,“大数据杀熟”之风愈演愈烈,原有的法律规范已难以起到规制的效果。本次出台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就以更加严格的方式来进行了限制。《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保护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不得根据消费者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利用算法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也就是说,依据算法推荐新规,对“大数据杀熟”的管控更加严格,即使保有非个性化的选项,也不得利用算法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徒法不足以自行,有了法律规制,就必然有相关的违法责任。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和电信、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据职责,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也即多个行政部门将依职责全面保障新规的实施:

  第一,进行“大数据杀熟”的前提是收集用户个人隐私信息进行用户画像,《个人隐私信息保护法》对此有所规制,在第二十四条规定了不得利用自动化决策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相应的,如果违反,则面临一百万元的以下罚款。如果情节严重,则可能面临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以及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大数据杀熟”的区别定价可能违反《价格法》。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如有违反,则可能面临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违法来得到的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会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大数据杀熟”的对象是消费的人,“大数据杀熟”可能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对于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或公平交易权的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了相应的“退一赔三”,即如涉及欺诈的,商家需退赔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随着网络技术的日益发展,日常生活中的大量消费、支付、交易的行为都转移成在线进行。随之而来的,是不断出现的新问题、新挑战。在长期资金市场火热逐利的现状下,如何能既保有发展创新的积极性,又尽可能削弱资本逐利性所带来的损害,是一个长期的命题。限制“大数据杀熟”只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中的一小部分内容,在新规中还有许多关于新时代算法应用的焦点问题。笔者期待算法推荐新规的出台实施,能够为互联网市场发展提供进一步的规制与指引,维护网络经营者和用户之间的权责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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